拿到胜诉判决却拿不到钱,执行那些事儿
对当事人来说,拿到胜诉判决不是目的,目的是判决能顺利执行,但实践中判决书的执行率太低了,很多案件当事人吐槽执行难,甚至对司法丧失了信心。但从执行法官角度来说,他们案件量极多,执行需要人力物力的支持,很多被执行人都在“躲猫猫”,执行财产查找起来特别难,好不容易找到一些财产,执行中又是漫长的拍卖等等。小编想说:执行最难的就是有人专门去盯,这些事情其实是需要律师去做,如果是被执行人处于破产状态,那几乎执行陷入了死胡同,但一个“躲猫猫”,一个去“找猫猫”,谁输谁赢,终会有结果,长时间没有执行财产线索怎么办?小编总结几个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况,供大家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当法院终本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以下四种情形可以恢复执行终本案件,使其继续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如果法官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均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应该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人民法院会对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继续执行。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执行案件终本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法院查询后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