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要工程款,法院凭啥先付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依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深入的解读这一法条,首先应当明确以下问题,才能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有一个更加透彻的理解:
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不需要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来设立,
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和赋予的。
第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约定放弃吗?
答:不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和赋予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放弃或者限制这一权利。
第三,承包合同无效,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答:不可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附属于承包合同的价款债权而存在的,有其附属性,只有当承包合同有效且价款债权成立时,才可以行使。
第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没有时效限制?
答:有时效限制,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该权利。
第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没有行使范围?
答:有行使限制范围,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只能就其承建的工程范围内的价款或者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行使该权利,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第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权体现在哪里?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及一些其他担保物权人,这是法律赋予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的特殊合法权益,以促进建设工程有序推进。
第七,未竣工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包含预期利润?
答:对于未竣工工程的预期利润是否包含在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事件中是有较大争议的,一种认为,预期利润属于工程价款的范畴,应当包含在内所以可以优先受偿;另一种观点认为,未完工的工程可得利润属于发包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已经确定的实际发生的建设工程价款,因此不能优先受偿。
第八,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该怎么排序?
答: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应当怎么排序,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存在多个承包人分别承担不同的工程工序而导致的,而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情况,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和处理也不尽相同,有的以工程竣工时间排序,有的以合同约定排序,有的还会平均分配,因此,更多的依照于法院的裁量而定。
建设工程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际施工中,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通常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他么们通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承担了较高的风险,而往往发包方会通过各种方式来限制或者剥夺其合理的付款请求,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法律规定,旨在有效的保护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有效促进建设工程的有序进行,保障工程顺利完工。但是给予目前司法体系尚有不完善之处,因此,企业不能仅依靠国家法律的倾斜保护,应当从源头上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管控,提前做好规避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