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演艺人员违法背德行为的法规政策梳理和风险分析
近年来,个别演艺人员违反公序良俗甚至违法犯罪的事件时有发生,为舆论场边的吃瓜群众不断供给新的瓜子/西瓜。对于这种现象,行业主管部门旗帜鲜明地指出“不会为丑闻劣迹者提供发声露脸的机会和平台”,那么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在法规政策层面对这种情况是如何规范的呢?
影视剧作为演艺人员发声露脸的一种机会和平台,当影视剧受到劣迹演艺人员牵连时,或会重新剪辑删戏换人,或会延期退片停播禁播。演艺人员有违法背德行为对于影视剧投资方构成了原则性的风险,那么就此风险,影视剧各投资方间如何分配,投资/制片方与演艺人员间又该如何博弈平衡?
规范的是演艺人员的哪些行为?
(1)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
2014年9月28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城市电影院线、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院线和电影队、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须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2)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2021年3月1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如未来获得通过,“不良社会影响”也将成为演艺违法背德行为评判的标准。
(3)一些具体列举的行为
2021年2月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八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演艺人员一些禁止的具体行为:
“第八条——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四)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
(五)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
(九)以欺骗、隐瞒等方式恶意违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已经审核批准的演出内容;
(十)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十一)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
(十二)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三)
通过违反保密协议、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四)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有关法规、政策规范的是演艺人员违法背德行为。
对演艺人员违法背德行为的处理措施有哪些?
(1)暂停播出其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2014年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的《通知》中,提出了暂停播出的处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处理措施也是类似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2)禁止其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出镜发声
就个别违法背德演艺人员在其参与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被暂停播出后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复出的现象,2020年11月1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20〕78号,通知指出“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为违法失德艺人提供公开出镜发声机会,防范遏制炫富拜金、低俗媚俗等不良风气在直播领域滋生蔓延,冲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污染网络视听生态。”
(3)批评教育、行业抵制等行业自律惩戒措施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在其制定的《管理办法》中,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提出了如下惩戒措施:
(一)进行批评教育;
(二)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
(三)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
(四)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管理办法》还要求“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邀请、组织处于联合抵制期内的演艺人员参与演出行业各类活动,也不得为其提供其他宣传、推介等便利。”
对演艺主创人员的正面要求有哪些?
(1)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社会形象等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2)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在其制定的《管理办法》中要求“演艺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文艺表演工作所必需的文化修养、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文化、演出行业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壮大正能量,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
(三)热爱文艺事业,恪守艺术品格,维护中华文化立场,弘扬中华美学精神,坚守文艺审美理想,严肃认真对待创作表演,努力提升艺术质量,拒绝用是非不辩、低级庸俗、粗制滥造的作品或宣传误导观众;
(四)遵守社会公德,言语文明,礼貌待人,立正守身,以身作则,注重陶冶品德,加强道德修养,珍视和维护个人职业声誉,积极树立正面形象;
(五)坚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履行经纪合同、代言合同、演出合同等各类合同;
(六)尊重合作团队与合作对象,尊重编剧、导演、舞美、服化道等各部门的艺术创作,尊重全体演职人员的共同劳动,积极配合合作团队合理的工作需求;
(七)遵守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八)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助力公益事业发展,自觉践行社会责任;
(九)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自觉抵制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攻击他人等不文明行为;
(十)依法依规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
回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就演艺人员违法背德行为相关的法规政策,提倡演艺人员德艺双馨是不变的价值取向,严厉抵制演艺人员违法背德行为是明确的监管态度,主管部门限制违法背德艺人参与的影视剧播出则是规范从业人员道德自律的具体手段。
对于影视剧投资方而言
如因项目演艺人员发生违法背德行为,最大风险在于影视剧项目将无法实现发行和播出。《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受到联合抵制的演艺人员复出的办法,为违法背德艺人演出影视剧重新播出增加了可能性;《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提出对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实施自律惩戒措施,违规情节与惩戒措施相适应,为违规情节轻微的情况留下来从轻处理的空间,尽管如此,综合考虑到影视剧项目的时效性、周期性,以及错过影视剧的最佳发行窗口期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影视剧投资方需重视预防与应对演艺人员背德违法风险。无论站在何种立场,当发生演艺人员背德违法危机时,首先各投资方就其已投入的项目资金均将陷入风险,风险本身并没有实质性化解,只不过是项目各方就风险分担问题的博弈与平衡。
对于版权剧项目
项目主控方倾向于将演艺人员背德违法风险作为自身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由各投资方间共同承担风险。而项目参投方则站在相反立场,倾向于主张项目主控方应当就演艺人员背德违法风险负责兜底。
对于平台定制项目
平台定制方会要求项目承制方在与演艺人员的合同中加入禁止违法背德行为条款,就个别演艺人员拒绝加入相关条款的情况,承制方会谨慎决定是否选用并及时与平台沟通取得其谅解。平台定制项目模式下,平台定制方要求承制方保证演艺人员无违法背德行为,并要求承制方负担一些管理演艺行为的义务,以此管控风险。
至于投资方与演艺人员在合同阶段就禁止违法背德行为条款的博弈,随着演艺人员违法背德事件的多发,各方达成了合同中必须有禁止违法背德行为条款的一致,但是对于违法背德行为如何定性,保证无违法背德行为时间跨度区间的长短,赔偿责任的范围宽窄等各方会有分歧。这些内容对于后续双方发生争议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时是有意义的,但投资方能否获得足额的赔偿则仍不乐观,尤其是在演艺人员的赔偿能力难以匹配若干影视剧项目投入及预期收入的情况下。
如果将演艺人员违法背德危机比喻成着火,那么前述各方对于演艺人员违法背德情况的安排则是着火以后各方如何责任划分问题。对出品方而言,谨慎选择演艺人员是降低风险的必由之路,但演艺人员未来的行为或影响是任何人都无法绝对控制的,通过在演艺人员聘用或服务合同、联合投资摄制合同、承制合同、发行合同中做好“道德条款”明确责任划分,在很大程度上是实现对未来风险的有效防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