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和房东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租户交了租金后中介跑路,房东可以让租户腾退吗?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6日,A 与中介公司 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将房屋委托给中介公司代为出租,合同约定由中介公司代A收取租金,中介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的文件A均认可,代理期限自2020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每月租金3000元,按季度支付,因中介公司未按期付款超过5日以上,A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同日,中介公司与B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0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每月租金26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

次日,B将租金31200交付给中介公司后,中介公司交付A租金9000元。

2020年12月1日,截至中介公司交付租金期限届满后,A向仍未收到本季度租金,便向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短信,要求解除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中介公司并未回复,次日A更换门锁后于涉案房屋上张贴通知:

租房人:本房屋所有权人与中介公司的房屋出租合同已解除,房屋所有权人已将房屋收回。您的物品在屋妥善存放,请您联系房屋主人,7日内将您的物品取走。未经房屋主人许可,不得以任何撬门、拆锁等违法手段取走您的物品,否则后果自负。

后,A将中介公司、B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判令中介公司向A支付合同结束房屋腾退之日未给付的租金损失,并支付违约金;2.判令中介公司维护房屋完好,如擅自打隔断损坏赔偿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中介公司承担;4.判令与中介公司终止合同,B退还A房屋,并恢复房屋原状。

B主张因其交纳了12个月的租金,故其对涉案房屋享有12个月的承租权。现因A强行换锁,导致其无法使用涉案房屋,迫于无奈承租了另一处房屋。故要求A赔偿其门锁损失、网费及转换器损失、电费损失、水费损失、气费损失、中介费损失、押金损失、剩余租金损失、重新承租房屋的房租差额损失、押金差额损失等。

双方争议焦点:

A与中介公司《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A是否有权要求B给付2021年1月26日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租金。

法院认为:

关于A与中介公司的法律关系。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尽管A与中介公司签署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人合同》中有出租代理权限的约定,但确定双方法律关系应结合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判断双方签订合同时真实的意思表示。首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租代理期限、租金支付方式、不按期支付租金A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等内容;其次,合同中虽然约定每年的代理佣金在每年第一次付款中扣除,但实际合同中并未就佣金的数额进行约定;最后,A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委托书应视为中介公司有转租权的约定。在委托合同中,一般来讲,受托人从事一定的活动是为了完成委托人所委任的特定事项,从而达到特定的效果。本案中,A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是通过将房屋出租而获取租金,故二者不能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而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中介公司与B亦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中介公司与B存在租赁合同关系。B系次承租人。

A系本案涉案的北京市***某房屋所有权人,基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虽然A与B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A有权利要求B自涉案房屋腾退。A将涉案房屋换锁,其亦应当配合B自涉案房屋腾退。

关于A主张的合同结束起至腾退之日的租金损失,法院难以支持,认为其应当向中介公司主张

B与A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B的损失并非A导致,系因中介公司在履行与A之间的合同违约,导致A作为所有权人要求B腾退,B系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其合同相对方为中介公司,其损失应当向中介公司主张。

据此,法院判决:一、B自房屋种腾退,A予以配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A与中介公司法律关系的认定。《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虽名为委托代理合同,但从合同约定的实际内容来看,A的主要义务为向中介公司交付涉案房屋,中介公司则需按期向A支付房租,合同同时约定如中介公司逾期给付租金应向A承担违约责任,此处的租金给付非以中介公司代理出租行为的实现为前提,中介公司代理出租行为的实现与否并不影响中介公司向A给付租金。因此,A与中介公司之间的约定符合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双方基于《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形成并非委托合同关系,而系房屋租赁法律关系。

A是否有权要求B给付2021年1月27日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租金。诉讼中,B提交了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B基于与中介公司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对于B向案外人转账部分,B称系中介公司指示其向案个人付款,且有转账凭证,A对此虽不认可,但在现有证据下,B的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本院对A主张B对涉案房屋不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且,B系基于其与中介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使用涉案房屋,即使存在未向中介公司交付租金的情况,亦应由中介公司向B进行主张,而A的租金损失亦应依合同相对性向中介公司加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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