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我赠送给别人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

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人有上述发问,赠与人在成立了赠与合同之后,又改变主意不想赠与了,赠与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本文主要简析一下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问题。

什么是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以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合意为成立条件。若只有赠与人的赠与意思表示,而无受赠人的接受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不成立。

赠与合同是诺成法律行为,受赠人、赠与人一经达成赠与合意,无需赠与标的物的交付,赠与合同即告成立。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赠与的行为。这里需要特别注意,“权利转移”不等于“交付”。

任意撤销权不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法律对任意撤销权也做出了如下限制: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2、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是否经过公证,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3、依法不得任意撤销的其他情形。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注意: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一经赠与人行使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的赠与关系即归于消灭。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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