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被拖欠的工程款利息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项目工程结束后,拖欠分包工程款是一种常态,专业分包公司因被拖欠工程款,多少会造成一系列的资金周转困难,作为分包单位为挽回损失除要回工程款本金之外,还可以向发包方要违约金、损失、利息等,本文展示一角:被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起始时间如何计算。图片

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相关司法案例之一  (2022)新民终161号

基本案情:关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诉争13#、14#楼工程于2017年5月25日竣工验收,地下车库工程于2017年11月7日交付,李天福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主张自13#、14#楼竣工验收之日及地下车库工程交付之日至蔡信福实际支付工程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故李天福主张自2017年11月7日后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案涉利率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法院认为:关于工程款利息计算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因案涉《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内部协议》属无效合同,合同中对付款时间的约定无效,视为没有约定。则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利息起算时间为工程实际交付之日。

相关司法案例之二 (2021)黑民终2026号

相关司法案例之二 (2021)黑民终2026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黑龙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福龙、白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5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建成公司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利息给付错误。一审判决中认定双方签署合同无效,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条款当属无效,不能以此确定利息给付义务。一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确定建成公司应当给付利息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案例中也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争议之一为:应否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利息。

按照欠款即应付息的原则,利息作为欠付工程款产生的法定孳息,自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即应起算法定孳息,该计息原则与合同是否有效无关。因此,仅从欠付工程款的角度讲,白福龙、白澍请求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息应予支持。

总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起始时间是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针对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因此,利息的起始时间是应付工程价款之日。通常来说,工程交付日、工程竣工日或工程验收合格日当成利息的起始时间是我们日常的习惯思维,这种思维习惯与事实并不吻合。利息作为欠付工程款产生的法定孳息,与发包人承担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要确定利息的起始时间,就要确定发包人何时负有付款责任。由于每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不一样,发包人付款责任的发生时间也不同,因此,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需要仔细查看当事人对付款时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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