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可以随意被查封吗?错误查封的损失该如何维权?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可以被查封。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财产保全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典型案例一:(2019)渝04民初2797号

基本案情:原告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左时富因财产保全错误给原告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左时富因不服(2017)渝0242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左时富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龙辉公司在酉阳县城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40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国恒公司为该保全申请出具担保函,(2018)渝0242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再次驳回左时富对龙辉公司的诉讼请求,左时富在其诉重庆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辉公司、酉阳县城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左时富为了保证自己的工程款能够顺利执行,并且实现左时富的诉讼目的,因此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财产保全。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左某申请对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在酉阳县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400万元的冻结是否存在错误,应否对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因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而未按期获得该笔债权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左某是酉阳县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的酉阳县钟渤快速通道延伸段安置房工程中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系酉阳县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的酉阳县钟渤快速通道延伸段安置房工程的承包人双方无争议,左某基于主张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系其实际施工的工程的承包人(转包人)身份,在请求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对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在酉阳县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400万元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其提出的保全申请系为了实现债权所需,其不存在明知其工程款债权与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无关而恶意申请保全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的行为。故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其因申请保全行为错误而要求左某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典型案例二:(2019)京01民终6671号

基本案情:永利源公司诉京太合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审理过程中,永利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京太合公司名下财产人民币5792062元予以诉讼保全。平安公司于2017年9月7日为上述诉讼保全出具《保单保函》。2018年4月27日,法院作出(2017)京0114民初1304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永利源公司就其主张的合同外增项与临时建设工程货款,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京太合公司就该工程的混凝土供应达成合意,故永利源公司无权要求京太合公司对此承担还款义务,因京太合公司自认欠付永利源公司1604025元货款,故判决京太合公司支付永利源公司货款1604025元,驳回了永利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永利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法案法庭辩论终结,永利源公司的保全申请尚未解除。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客观方面永利源公司提出了明显超出证据支持范围的请求金额,同时亦申请了明显超出证据支持范围的保全金额,导致了京太合公司不应有的损失。对此,永利源公司存在过失。主观方面永利源公司要求京太合公司支付合同外增加项及临时设施部分的款项的证据明显不充足,且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未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并未根据胜诉或败诉直接认定是否存在保全错误,而是综合上述主客观因素,认定永利源公司在基础案件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存在错误,应当对京太合公司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认定并不不当。

总结:诉中财产保全制度,是基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而给予当事人的保护,但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应尽审慎的注意义务,并对己方提出的诉请和证据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依据判决文书来看财产保全错误赔偿责任法院一般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申请保全人是否承担责任应视其对于财产保全错误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进行考量,并综合考量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保全以外的其他动机、所保全财产是否超过了诉争纠纷在起诉时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等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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