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双方协商无果,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一、问题解读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问题“向哪个法院起诉”即管辖权确定的问题,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是合同纠纷,根据一般性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必然涉及到一个“施工地”,而“施工地”作为一个地点属于不动产,应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问题“向哪个法院起诉”即管辖权确定的问题,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是合同纠纷,根据一般性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必然涉及到一个“施工地”,而“施工地”作为一个地点属于不动产,应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参考案例

(2018)浙民辖终15号

本案中,上诉人就是只侧重于合同纠纷中的一般管辖,而忽略了专属管辖。事实上,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法院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飞云公司与东冠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飞云公司将“金色阳光花园”商住楼发包给东冠公司承建,并约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缙云县人民法院裁决。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引发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丽水市缙云县,即原审法院辖区,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东冠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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