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婚姻后,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后,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大致分为五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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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读及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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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2023)京01民终187号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所属权问题,经审查涉案房屋属于在夫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分割。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闫某1与张某1离婚纠纷中,对于案涉212房屋、1526房屋、1516房屋、1510房屋未予处理,当事人有权主张分割。
关于1526房屋、1516房屋、1510房屋、212房屋的权属认定及分割问题。1526房屋、1516房屋、1510房屋均购买于闫某1、张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按照双方陈述,上述房屋非案外人全资购买,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三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闫某1上诉主张上述三套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510房屋和1526房屋为闫某1的个人财产,以及应对案外人出资一并处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12房屋已经生效判决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该房屋登记在张某1名下,一审法院结合诉争房屋整体分割情况,以及相关诉讼情况,判决212房屋归张某1所有,并无不当。闫某1的其他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2)豫1302民初1553号
本案中,债权人申请执行被告人财产,争议焦点为公积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到能否执行的问题。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债权人代为析产纠纷。争议焦点为:现惠全海公积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该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本案中,可以确认惠全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经查明,惠全海公积金账户中现存37603.17元,可以分割属于被执行人丁虹享有的份额18801.59元,供原告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