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表作品被认定违规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之影响

在上一篇《影视文化产品中的地图使用合规问题》中我们提到,因动画片《超级飞侠》部分剧集对中国地图的使用和描述存在违规行为,目前各视频平台已经无法完整播放《超级飞侠》动画片。

据《中国经营报》2021年3月15日报道,奥飞娱乐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此次“下架”是公司自身的主动行为,但在其回应中,并未提及该事件对公司以及公司与相关IP被授权方之间合作关系的影响。
根据《超级飞侠》的发行方和引进方奥飞娱乐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仅2020年上半年,《超级飞侠》系列作品在全国26个主要儿童电视频道共播出超过11万分钟,可以看出,该动画片在中国儿童当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由此产生诸多品牌方和平台方与其开展商业合作。根据奥飞娱乐披露的2020年上半年年报,2020年上半年超级飞侠IP在品牌授权合作方面就新增了黑人牙膏、屈臣氏、盼盼、雅培等知名合作方,并在定制绘本故事书等新品类授权方面也有重大突破;此外,在线教育公司豌豆思维、编程猫也都使用了该动画片的动画人物形象展示在其平台及课程界面。

可见,发生已公开发表作品内容疑似违规的情况下,围绕该作品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各方都会不同程度受到影响,而作为事件核心的授权许可方,其在合同层面的权利义务影响更显得首当其冲,本文将从著作权许可合同中的作品许可方角度,分析已公开发表作品著作权许可合同签署后,作品被质疑或确认存在违规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探索可能开展的预防措施。

 在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时,通常会约定许可方应保证作品内容合法,但通常被许可方在签订合同前也会对作品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内容违规情形进行初步的审查,在此基础上再行签约。在签约时作品合法性经双方认可的基础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作品被质疑或认定存在违规,需要根据违规原因和具体情况再分别讨论合同权利义务问题。

 实践中,公开发表或使用的授权作品可能被认定为违规而下架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授权作品内容存在违规但授权时尚未发现

对于视频、连续剧等篇幅较长的作品,即便经过了主管机关及播出平台的审查,仍然可能存在难以发现的内容或技术问题,在进入市场出版或播出后被社会公众或有关主管机关发现违规,例如热播剧《亲爱的、热爱的》中电子竞技游戏地图标识的问题;或者,授权作品本身就是一个会持续产出的内容,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签署当时并不能完成内容的审查,例如本次《超级飞侠》连载动画的违规问题。

2、在授权作品播出和使用过程中主创触发“道德条款”

 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在一部影视剧已经上线播出后,主要创作人员发生了吸毒、嫖娼、出轨、偷税漏税或发表不当言论等情形,对该主创人员个人形象具有重大的不利影响,使其遭致了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主创个人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对于此,原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在2014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明确了“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在监管层面确立了净化音频、荧屏、银幕和网络环境的大原则,因此对于出现该等“劣迹艺人”的授权作品,是无法正常播映和使用的,需要内容制作方进行大幅删改、甚至最终被迫下架。除了该等授权作品的内容制作方和投资方之外,被授权播出的电视台、视频平台以及商务合作方、品牌方也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损失。

3、授权作品因修改、调整后的内容出现违规情况

 此种情况可能主要出现在视听作品的发行中,为了播出、放映而进行的剪辑,或对跨境作品的配音、本土化等。例如作品向海外授权时,被许可方出于当地播出合规性、市场、习俗等需求对作品进行一系列必要的本土化、翻译、配音等相应地调整后,可能会出现违反中国地区法律法规、政策等的违规的情况;例如在本文提到的《超级飞侠》动画片中,除其动画片地图标识存在问题外,还有网友指出,其粤语配音版本直接将台湾称为亚洲的一个地区,但普通话配音版本并未发现这个问题,因此存在在制作粤语版本时的违规情形。在实际适应电视台、网络平台播出时也存在修改和剪辑的情况,可能会因为剪辑不当引发歧义或误解,从而可能被认定为违规情形。

4、社会舆论或新法律法规、新政策的影响

《超级飞侠》在出现地图违规情况后,引发了网友关注,除地图之外其他内容也存在一些争议,例如在第四季25集中,出现了韩国人中秋节食用松饼等故事情节和对话,有网友认为,该情节及对话存在严重歧义,会给观看儿童造成“中秋节源自韩国”或“中秋节传统应该食用松饼”等误解。这类社会舆论如果造成一定规模的影响,也可能会影响节目的正常播映,甚至可能会引发有关部门的关注和处罚。此外,在授权作品播出或使用过程中,政府或有关主管机关可能会发布一些新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和措施,在新规新政下,一些原来能够正常播出和公开展示的授权作品,也有可能涉及违规从而受到影响。

 可方或被许可方责任,同时并非以“不可抗力”为由处理的,处理此类问题,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合同约定。

 作为授权作品的许可方,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形象授权合同的条款设计时,需尽量对特殊情况也应注意进行相应的约定和调整,使相应的法律风险和损失都在可控范围内,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1、对于授权作品因主创、内容原因遭下架的补救

 对于授权作品,尤其是影视剧类的作品,主创行为在作品上线前或后出现问题并非完全可以控制或预料的,除了在与主创的相关协议中约定“道德条款”及相应违约责任外,在对外授权作品时,也可尽量争取在合同中对补救措施进行约定,例如,在遇到因主创原因影响影视剧正常播出的情况时,可以争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如能够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修改、调整后恢复播出的,不视为违约;如经修改、调整后仍无法恢复播出的,双方按照一定方式解约结算,许可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2、对于授权内容的修改限制

 对于许可方而言,需考虑尽量控制被许可方对作品修改而可能导致对被许可方的影响。通常来说,合同中会约定被许可方不得篡改、诋毁、删改作品,但同时被许可方也会要求为本土化的需要对作品进行必要调整。对于许可方而言,可在合同中对被许可方的本土化作出限制和约定:一方面明确约定许可方提交的作品版本和最终投入播出使用的版本,并要求被许可方不得擅自修改授权作品,否则由此引发的问题,许可方应予以免责;另一方面,对于其允许的被许可方适度本土化剪辑,可约定由许可方审查,或者在事先审查难以实现的情况下,约定一旦被许可方的修改版被质疑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政策或习俗,则被许可方有义务作出修改以消除对中国法法规、政策或习俗的违背情形,如被许可方拒不修改则构成违约,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被许可方违约责任。此外,为尽最大的可能性降低许可方在海外发行授权中的风险,建议在合同中要求被许可方不得以海外播出当地无法通过主管机关审批为由解除合同,并对此情形约定具体的处理方法(例如费用结算方面的约定,以及作品资料返还的约定),避免出现此种情形下双方出现扯皮和争议。3、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主体可以免除责任。对于影视文化作品来说,除自然灾害、社会事件(例如战争、罢工等)、传染病(例如新冠肺炎疫情)之外,许可方难以预料和控制的因素还包括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但该等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往往存在争议。对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而言,许可方可以通过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相关具体情形和处理方式,使之成为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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